执行证据实务研究
申请追加股东需要的证据与材料
直接回答:追加申请至少应当形成三组证据——公司债务及执行未获清偿的基础材料、股东身份和出资状态材料、与具体追加条款对应的责任事实材料。工商登记只能证明公示信息,通常不能单独证明已经出资、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
文章信息
- 作者:牛宗汇律师
-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1日
- 更新时间:2026年08月11日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大陆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的一般证据整理;法院是否调取、采纳以及证明标准应结合案件和当地程序要求判断。
第一组:债权与执行基础材料
-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其他执行依据,以及生效证明。
- 执行立案材料、执行通知、已采取的查询控制措施和未获清偿金额说明。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财产查询反馈或能够反映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他执行材料。
- 已实现的债权、受偿顺序和剩余债权计算,避免追加范围超过未清偿部分。
第二组:股东身份与出资状态材料
- 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登记档案、历次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
- 股东认缴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公司成立时间,用于判断出资义务是否已经届期。
- 银行入账流水、财务凭证、验资资料、非货币财产评估及权属转移文件,用于核验实际出资。
- 股权转让协议、价款支付、股东名册变更和登记变更材料,用于确认转让时点和责任主体。
第三组:与具体追加事由对应的材料
- 主张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章程约定、到期时间、公司账户入账及非货币财产交付材料。
- 主张抽逃出资:出资后短期或异常转出记录、虚假交易文件、关联方收款、公司账簿和审计资料。
- 主张一人公司财产不独立:公司与股东账户混用、收支混同、财务账册缺失、资产权属和关联交易材料;股东依法承担证明财产独立的责任。
- 主张未清算注销责任:注销登记档案、清算报告、债权人通知公告、公司账册去向及股东承诺。
- 主张接受财产或承诺清偿:财产流转凭证、权属登记、收款记录和在登记机关留存的书面承诺。
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调查的方向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公司银行流水、完整工商内档、财务账簿或相关权属资料时,可以说明材料名称、持有人、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及无法自行取得的原因,申请法院依法调查。
认为被执行企业存在虚假报告、隐匿转移财产、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情形时,可以依据执行财产调查规则提出审计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院结合必要性和案件情况决定。
常见证据缺口
- 只提供企业信息公示截图,没有调取章程、出资期限和实际出资资料。
- 把注册资本未实缴的公示状态直接等同于已到期未出资,忽略认缴期限。
- 有异常资金往来但不能证明资金性质、流向以及与出资义务的关系。
- 只证明股东和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不能证明财产混同或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 证据能够指向实体责任,却未说明为何适合在执行追加程序中处理。
- 材料包含个人信息、账户或商业秘密时未作必要遮盖,也未遵守法院对执行信息的保密要求。
现行官方法源
以下链接均指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的公开法源,便于核对条文与适用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