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实务研究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情形
直接回答: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关键不是公司是否一般性亏损,而是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股东认缴义务及责任范围能否被证明。
文章信息
- 作者:牛宗汇律师
-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1日
- 更新时间:2026年08月11日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大陆现行公司法第54条的一般理解;涉及2024年7月1日前法律事实、破产程序或执行追加时,应分别审查时间效力和程序依据。
适用加速到期需要同时审查的要素
- 债权已经到期:请求人应当是公司本身或对公司享有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结合到期债务未履行、可供清偿财产、执行或财务情况判断,而非仅凭亏损或注册资本较高推断。
- 股东存在未缴的认缴出资:需要以章程、股东名册、登记档案和实际出资资料确定金额。
- 约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若期限已经届满,应转入到期未出资责任的分析,不再属于加速到期问题。
- 请求范围受认缴未缴金额及债权未获清偿范围约束,不能脱离具体责任范围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全部债务。
与其他出资责任路径的区别
出资加速到期解决的是原本尚未届期的认缴出资提前履行;已届期未出资、抽逃出资、非货币出资不足以及股权转让责任分别适用不同规则,证明对象也不同。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认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破产程序中的追缴与个别债权人依据公司法主张加速到期,主体、程序和财产归属均不相同。
公司法第54条提供实体请求权基础,但是否能够在既有执行案件中直接追加未届期股东,仍须审查执行追加司法解释的法定情形;不能把实体加速规则自动等同于直接追加规则。
主张加速到期时的证据重点
- 证明债权成立且已经到期的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记录和催告材料。
- 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执行材料、账户与资产情况、财务资料或其他客观证据。
- 证明股东认缴金额、出资方式和期限的章程、股东名册及登记档案。
- 证明实际未缴金额的银行流水、会计凭证、验资或非货币财产权属转移材料。
- 如发生股权转让,补充转让协议、登记时间和转让前后出资状态,避免遗漏责任主体。
常见不适用或需要另行判断的情形
- 债权尚未到期,或者债权是否存在、金额多少仍有实质争议。
- 只能证明公司经营困难或账面亏损,不能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股东已经完成相应出资,或者请求金额超过其认缴未缴范围。
- 出资期限已经届满,实质上属于到期未履行出资义务。
- 涉及2024年7月1日前的法律事实,却未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则确定适用法律。
- 直接申请执行追加,却没有说明其符合现行执行追加规则的哪一法定情形。
现行官方法源
以下链接均指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的公开法源,便于核对条文与适用背景。